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01│02│0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06月21日│97年06月25日│97年07月29日│├─────────┼────────┼────────┼────────┤│偵察機關│宜蘭地檢署│宜蘭地檢署│宜蘭地檢署││及案號│97毒偵722號│97毒偵722號│97毒偵3341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易477號│97上易2773號│98上易8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14日│97年11月21日│98年05月19日│├───┼─────┼────────┼────────┼────────┤││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易477號│97上易2773號│98上易878號││├─────┼────────┼────────┼────────┤│判決│判決│││98年05月19日│││確定日期│97年11月12日│97年11月21日│(原法院誤載為││││││98.05.11)│├───┴─────┼────────┼────────┼────────┤│備註│宜蘭地檢署│宜蘭地檢署│宜蘭地檢署│││97執2430號│98執53號│98執1524號│└─────────┴────────┴────────┴────────┘┌─────────┬────────┬────────┬────────┐│編號│0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09月25日│││├─────────┼────────┼────────┼────────┤│偵察機關│宜蘭地檢署││││及案號│97偵334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8上易8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05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8上易878號││││├─────┼────────┼────────┼────────┤│判決│判決│98年05月19日│││││確定日期│(原聲請誤載為││││││98.05.11)│││├───┴─────┼────────┼────────┼────────┤│備註│宜蘭地檢署│││││98執1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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