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順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賜福 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黃松竹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