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24號上訴人乙○○
丙○○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丁○○人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8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8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