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四00二0四七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六年六月一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五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恒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