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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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三年十月、五年五月十四日,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月十四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以法矯字第○九四○○二○四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一四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煜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