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457號聲請人 顧承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方 郁涵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因訴訟標的金額與聲明所載不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457號聲請人 顧承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方 郁涵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因訴訟標的金額與聲明所載不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