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號6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56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9月30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往來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
明書、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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