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96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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