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6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被告向原告借款之證據資料(借據、匯款單等)。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
甲○○」之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
告之身分,及便於訴訟文書之送達(原告訴狀漏未記載被告
之住居所,本院無從送達),並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
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