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97年度港簡字第25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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