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吳陶然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毅皓┌───────────────────────────────────────────────────┐│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東明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79ND-8743至79ND-8746││4│4000││├──┼───────────────┼──────────────┼────┼───┼────┼───┤│0002│東明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81NX-228││1│300││├──┼───────────────┼──────────────┼────┼───┼────┼───┤│0003│東明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6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