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邱英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毅皓┌───────────────────────────────────────────────────┐│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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