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華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參拾捌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華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675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確定,101年12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盜版光碟38片(100年保字第27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部分),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67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光碟38片(詳100偵字第16759號偵卷第8頁,100年保字第3745號扣押物品清單),均係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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