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家逸受刑人張琮祺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家逸因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張琮祺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張琮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易字第8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1日確定。被告於保釋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各1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送達證書各2份及拘提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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