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5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珠英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鄭珠英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9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