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58號上訴人 睦昇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毓民 訴訟代理人 駱威文 律師
陳鴻謀 律師被上訴人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訴訟代理人 鍾運凱 被上訴人亦誠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得華 被上訴人 黃仁佑
詹德俊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蘇仙宜 律師被上訴人德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捷寧 被上訴人 葉中平
王詩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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