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七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信中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送達代收人 王宜彰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