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小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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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七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信中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送達代收人  王宜彰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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