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89年度嘉簡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九О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邱川崎 律師
  複代理人   廖敏良 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及假執行聲請,都應駁回。
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雙方聲明: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四十九萬五千元,以及從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五日開始,到清償日為止,按照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並且願意提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主文第一項的記載。
乙、事實摘要:
  被告在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和訴外人乙○○簽訂代墊借款契約,二個人約
定由被告先墊付法拍屋價款(新臺幣二百六十五萬元),然後,被告再以新臺幣
二百九十萬元,轉賣給乙○○,但是,被告因為資金不夠,向原告借貸四十九萬
五千元,作為被告投標法拍屋的保證金,而原告依約在當天(十一月三日)簽發
一張同額的支票,作為投標保證金,被告也順利標到法拍屋。然而,乙○○只還
給被告八十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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