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89年度嘉簡字第7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七三О號
  原   告 子○○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被告兼右邊
  九人的訴訟
  代 理 人 癸○○
右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及假執行聲請,都應駁回。
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雙方聲明: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五十萬元,以及從起訴狀繕本(民國八
   十九年十一月三日)送達被告的翌日開始,一直到清償日為止,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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