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七三О號
原 告 子○○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被告兼右邊
九人的訴訟
代 理 人 癸○○
右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及假執行聲請,都應駁回。
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雙方聲明: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五十萬元,以及從起訴狀繕本(民國八
十九年十一月三日)送達被告的翌日開始,一直到清償日為止,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