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9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九О四號
  原   告 勝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男
  訴訟代理人  李紹徵
  被   告 甲○○(即翔升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九О四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
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萬全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伊執 有被告甲○○(即翔升工程行)所簽發之民國(下同)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期以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
貳拾參萬伍仟伍佰參拾元之支票壹紙,詎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付款人為
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各壹件為證。
二、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又係請求清償票款之案件,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童淑敏
法官程萬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童淑敏
附表:
┌──────────┬─────────────┬──────────┐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 提  示  日│
├──────────┼─────────────┼──────────┤
│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三日│貳拾參萬伍仟伍佰參拾元  │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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