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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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睿騏電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被告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返還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及支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35,055元(計算式:13,535,055元+4,500,000元+4,500,000元=22,535,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家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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