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03號聲請人 陳太光 代理人 湯應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25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7+1)│││×34×10=6,120。│├──┼────────────────────────┤│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須│││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請詳加│││說明聲請人之情形為何?│├──┼────────────────────────┤│3│聲請人參加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時,即有債務總金額達2,311,339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4│請提出其於債權人清冊所載,與林○○、湯○○、陳○│││○、徐○○、陳○○、林○○、蔡○○、朱○等人借貸│││之具體事證,另提出其「償還債務」之對象、金額、時│││間等資訊。│├──┼────────────────────────┤│5│請提出包括聲請人父母及其同負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渠等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6│依其提出之林○○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林○○取得名│││下房地之登記原因為「贈與」,請檢附證據說明其房地│││取得之原因。│├──┼────────────────────────┤│7│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則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數額之計算方式為何?│├──┼────────────────────────┤│8│目前銀行公會針對曾經參加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協商機制│││成立而毀諾之債務人,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使│││能與銀行再次進行履債之商討,請試與其債權人中國信│││託等銀行再進行協商,並說明協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