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五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二○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竊盜案件(按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有牽連犯之關係應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斷),前經認為有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抗告人之母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日逝世,抗告人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便辦理後事,惟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抗告人亦得依羈押法第三十八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請求返家探親,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乃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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