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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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附民原告 吳明憲 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被害人即附民原告均於刑事簡易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陳杰正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