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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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昭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鳳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13,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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