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宏偉選任辯護人王庭鴻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熊治璿 律師
張庭禎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吳榮昌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庚○○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蔡其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320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23788、24638號)暨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23788、24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宏偉、乙○○、丁○○、己○○、戊○○、甲○○、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詹宏偉、乙○○、丁○○、己○○、戊○○、甲○○、丙○○等七人(下稱被告詹宏偉等七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審理並訊問被告詹宏偉等七人後,認被告詹宏偉等七人之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皆應自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