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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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宛儒┌──────────────────────────────────────────┐│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蘆竹郵局沈│桃園郵局│97年1月5日│壹拾肆萬元│L0000000│││榮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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