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38號、96年度執字第12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執助字第11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執字第1242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4份、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各2份等資料影本及被告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