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寓鳴
江勁霖
莊智翔
許育維
盧俊羽
莊宗祐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41號、112年度偵字第8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寓鳴、江勁霖、莊智翔、許育維、盧俊羽、莊宗祐竊盜等案件,因被告6人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6人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俞璇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