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張家禎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被告 黃宏陸
天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歐保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