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55號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56號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58號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59號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0號原告 劉明宏
張慶萍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施品溱 原告 張振宇
林文華
黃韋勳
廖本益 被告 竇一浚 籍設新北市○○區○○街00號0樓(新北○○○○○○○○深坑區所)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71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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