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10號原告 林葦慈 被告 蔡旭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00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宜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