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055號聲請人 何牧珉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再審事件(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2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雖其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聲請人前開再審案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自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杜慧玲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