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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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4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壹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所示物品,沒收銷燬之,編號二、三、四、五、六、七所示物品,均沒收;又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所示物品,沒收銷燬之,編號
二、三、四、五、六、七所示物品,均沒收。事實
壹、甲○○前於〔一〕民國〔下同〕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毒偵字第721號〕,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2月11日出勒戒所,復經公訴人處分不起訴確定。〔二〕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2014號〕,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7月7日出勒戒所,復經公訴人處分不起訴確定。〔三〕9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字第646號〕,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現在監執行中〔指揮書執畢日期97年6月3日〕。
貳、甲○○未見悔悟,於事實欄壹之〔二〕所示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伍年內,復〔壹〕基於施用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故意,於96年〔起訴書誤載為95年〕2月10日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前2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次。〔貳〕基於施用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故意,於96年〔起訴書誤載為95年〕2月10日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前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次。嗣於96年〔起訴書誤載為95年〕2月10日,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4樓4C房,經警查獲,並扣得附表壹編號一所示毒品,編號二、三、四、五、
六、七所示甲○○所有供其施用第壹級毒品用之物。
參、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參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被告到案後,經警採集尿液檢體,送驗後檢出安非他命類、鴉片類陽性反應,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辦毒品案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偵卷第25頁、第35頁〕可按,有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佐。堪認被告自白情節,與事實相符,足為認定上揭事實之依據;且查:被告係於96年2月10日到案,並經警採集尿液檢體,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告之警詢筆錄足佐〔參見偵卷第12頁〕,爰認定並補正如事實欄〔起訴書誤載為95年2月10日〕;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
參、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壹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貳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壹級毒品、第貳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上揭貳罪,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殊,應分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致之危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所示物品,係查獲之毒品,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編號二、三、四、五、六、七所示物品,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壹級毒品用之物,併依法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壹: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海洛因│ 伍包 〔毛重合│││││計壹點捌公克│││││〕││├──┼────────┼──────┼───────┤│二│分裝袋│伍拾個││├──┼────────┼──────┼───────┤│三│分裝勺│參支││├──┼────────┼──────┼───────┤│四│注射針筒│壹支││├──┼────────┼──────┼───────┤│五│推藥缽│壹個││├──┼────────┼──────┼───────┤│六│電子磅秤│壹台││├──┼────────┼──────┼───────┤│七│止血帶│壹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