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59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5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之1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扣案使用仿冒商標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惟事實部分,應為如下之更正:㈠被告甲○○係以新臺幣(下同)四百元至一千二百元之價格,販售使用仿冒商標之商品予不特定人(聲請書誤植為四百九十元至二千八百元);㈡扣案之使用仿冒商品數量,應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所示(聲請書就扣案使用仿冒「LV及其圖示」商品之品名與數量有所誤載)。另證據部分,應補充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之代理人瑞士文斐律師事務所 許惠峰師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函與被告甲○○出具之切結承諾書各乙份。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核被告 蔡依純 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罪。其於期間內多次販賣仿冒商品,於自然概念上雖屬數行為,然依本件具體狀況,被告係以營業之意思而持續對不特定之人販賣,屬基於營業動機之單一犯罪計劃賡續所為之集合行為,於法律評價上為營業犯性質之集合犯,而屬包括一罪之實質上一罪,仍論以一罪為己足。另刑法及其施行法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另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配合刑法修正同時刪除,被告本件犯行係始自上開修法施行前,並持續至修法施行後,其間法律雖有變更,但其單一犯罪行為既持續實施至修法施行以後,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可言,而應逕依修法後之規定論處,附此敘明(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非字第一八六號判例就同屬單一犯罪性質之繼續犯所示見解可資參照)。又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同時侵害二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
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國家國際形象受損,惟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非鉅,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並偵查中能坦承犯行,並依被害人之要求出具切結書承諾不再違犯,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可按,經此起訴審判程序,當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惟為確實使被告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督促,且依其所犯情節認有加以追蹤觀護之必要,亦併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觀後效。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使用仿冒商標之物,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販賣之物,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示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本文,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博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品名│數量│權利人│├─────────────┼──┼─────────┤│使用仿冒「LV及其圖示」商│5│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 ││標之皮包││耶公司│├─────────────┼──┼─────────┤│使用仿冒「LV及其圖示」商│4│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標之皮夾││耶公司│├─────────────┼──┼─────────┤│使用仿冒「LV及其圖示」商│2│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標之零錢包││耶公司│├─────────────┼──┼─────────┤│使用仿冒「LV及其圖示」商│3│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標之名片夾││耶公司│├─────────────┼──┼─────────┤│使用仿冒「GUCCI及其圖│1│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示」商標之皮包││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