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一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後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均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並均係各該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錦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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