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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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6670元(23000元×10.29平方公尺=236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