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簡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2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均將被告甲○○之一編號誤植為「Z000000000號」,茲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