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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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鳳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599元(計算式:41平方公尺×9,039元=370,
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