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訴人六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献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因本院107年度保險字第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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