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78號原告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被告 王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家祥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提起本訴如獲勝訴所可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1,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