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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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 黃有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義雄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備位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29,507元(計算式:33335×11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至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留待訴訟中經法院囑託地政機關依原證四𨷺書之具體界點、界線測量出正確面積後,始能另為核定。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較後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高,原告尚須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