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0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正吉 、 蘇梁麗琴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萬2,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