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23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法定代理人 羅佩秦
原 告 羅佩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政府總統府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