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被告 江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