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58號原告燊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清 被告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何嘉倫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58號原告燊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清 被告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