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9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969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25,218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新台幣0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壹、緣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台幣25,218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台幣107元整。
(三)違約金:新台幣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台幣0元整。
貳、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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