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三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交抗字第九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後,提起再抗告,亦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再抗告,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張吉賓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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