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光瑩礦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陳雪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光瑩礦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拾肆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光瑩礦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106號裁定、92年度台非字第31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94年度台非字第23
3號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案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2罪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新臺幣36萬元││├────────┼──────────┼──────────┼──────────┤│犯罪日期│101年間某日起至104│102年11月7日起至1││││年間某日止│04年10月3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19號│第2083號、106年度偵│││││字第30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73│107年度上訴字第859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6日│107年12月26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73│107年度上訴字第859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8日│107年1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罰執│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字第50號(已執行完畢│第422號││││)│││└────────┴──────────┴──────────┴──────────┘